北京市门头跟踪评价沟区水务局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规划环评, 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 1、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原件2份);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可下载)(原件2份)2、防洪评价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加盖编制单位和申请单位公章)(原件3份)3、防洪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原则上专家意见应附在报告内统一装订成册)(复印件3份)4、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明(原则上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附在报告内统一装订成册)(复印件3份) 办理流程: ?objid=736b96360e8948bfb6577f6a8302501dchannel=050100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招商引资大厅27号水务局窗口 ,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
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应及时进行审查,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事项编号: 11010901SW-XK-0013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区域节能评估,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 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维护堤防安全。
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留有一定的超高,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危害堤防安全,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
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