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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气象局社会监管事项
(名称、依据、内容、方式)
序号 检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法律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具体措施 1 对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统一发布工作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局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察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 是否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 是否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 3. 是否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4. 是否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5. 是否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6. 是否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 2 对气象信息服务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局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察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是否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2. 使用的气象资料是否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3.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规划环评,是否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4. 是否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 5. 是否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6. 外国组织和个人是否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 7. 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 3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局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察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 是否具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 是否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3. 是否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4. 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 是否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6. 是否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7. 是否侵占、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设施,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讯频道。 8. 是否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4 对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察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雷电灾害防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 是否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2. 已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使用要求; 3. 是否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4. 是否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演练; 5. 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5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察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施放气球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 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2. 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3. 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活动许可。 4. 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 5. 是否未取得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活动。 6.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7. 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8. 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9. 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10. 是否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11. 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过程中是否未指定专人值守。 12. 施放系留气球是否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13. 是否未及时报告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14. 是否违反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15. 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 6 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至三十二条第一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察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 是否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2. 是否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演练; 3. 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是否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4. 已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使用要求 7 对气象设施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局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察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 是否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2. 是否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3. 是否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 4. 是否出现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等行为。 5. 是否干扰、挤占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6. 是否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8 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局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察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 是否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规定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种植高度超过规定要求的树木、作物等。 2. 是否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3. 是否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4. 是否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铁路、公路、人工建造的水体。 5. 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设置阻挡气象气球升空或者可能影响准确获取观测资料的障碍物。 9 对气象探测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局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察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探测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 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 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0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局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察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 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 2. 是否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11 对适用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六条;《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十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察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是否在气象业务中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 2.各级气象台站是否遵守并执行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 12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局 《气象法》第34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7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3条、第14条、第21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察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2. 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3.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4. 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5.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13 对气象资料使用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局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察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资料使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2. 是否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区域防洪评价,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或有偿转让。 3. 是否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4. 是否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5. 是否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6. 是否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7. 是否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8. 是否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9.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是否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 10. 是否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 11. 是否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 14 对涉外气象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局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第六条;《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察相结合 检查境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涉外气象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 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2. 是否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3. 是否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4. 是否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5. 是否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6. 是否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7. 是否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8. 是否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9. 是否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10. 是否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15 对气象行政许可有关活动的执法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局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与网络督察相结合 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行政许可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规划环评,并予以查处。 1.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是否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是否气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5.是否依法可以撤销气象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