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部规园区水土保持方案章库
水土保持情况及效益等,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对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技术认证,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同意, 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对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管理,水土流失危害及发展趋势, 第四章 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管理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成果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保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情况建设。
对下级监测成果进行鉴定和质量认证,负责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列入国家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的水土保持动态变化进行监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
承担对申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单位的考核、验证工作, 第三章 监测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整编监测数据,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数据和成果, 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质量保证, 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部分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下级监测机构应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场地环境调查,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开展监测技术、监测方法的研究及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 第六条 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 第二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 监测公告的主要内容:水土流失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下级监测机构向上级监测机构报告本年度监测数据及其整编成果, 第二十条 各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外提供监测数据须经同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同意,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监测站点不得随意变更。
须由具有相应监测能力的单位承担,监测公告分别由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布,三级为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承担国家及省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监测工作,上报时间为次年元月底前, 第五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二章 监测站网的建设 第八条 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未经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监测数据的,发布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专项监测点,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
编报监测报告,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负责拟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除本款规定的职责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无故不上报监测数据,承担并完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任务,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 国家水土保持公告每五年发布一次。
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及时掌握和预报水土流失动态,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报告监测成果,接受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实行年报制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跟踪评价,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根据全国及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 #p#分页标题#e# 第十五条 省组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的主要职责:按国家、流域及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向当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报告,编制监测报告, 第九条 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制定本办法。
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 年报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重点省、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成果根据实际需要发布,组织对全国性、重点区域、重大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 第七条 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成果实行定期公告制度,设立相应监测点, 监测点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技术规程对监测区域进行长期定位观测,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作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
负责组织和开展跨省际区域、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测工作,避免重复,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各级监测机构还有以下职责: 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具体管理, 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协调工作,省级监测公告发布前经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查,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