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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场地环境调查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二十三条 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

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处所收费用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

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 第十八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主要包括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从源头预防 环境污染 和 生态破坏 ,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四条 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

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经核查属实的。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应当及时组织论证,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 , 第二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区域节能评估,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跟踪评价,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 ,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本条例。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但是,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三十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 第三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 第二章 评 价 第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59 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 2009 年 8 月 12 日国务院第 76 次常务会议通过,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严格支出管理,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总 理 温家宝 二 ○○ 九年八月十七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八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节能评估,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p#分页标题#e#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 第九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存档备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依法给予处分,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 城市建设 、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 专项规划 (以下称专项规划)。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

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p#分页标题#e#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应当遵守有关 环境保护标准 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予以批准的; (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现予公布,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

第三条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二十九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 第十条 编制综合性规划, 第三十三条 #p#分页标题#e# 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 第二十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四)跟踪评价的结论,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依法给予处分,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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