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告知责任: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具体实施机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权力名称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园区水土保持方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专人负责。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符合听证规定的,场地环境调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徇私舞弊,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应当举行听证会,构成犯罪的,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防洪评价,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备注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包头市水务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审查,玩忽职守,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是否立案,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