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
权力名称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决定是否立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符合听证规定的。
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履行职责的行为的,规划环评,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具体实施机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指定专人负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跟踪评价,对直接负责的h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应当举行听证会,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包头市水务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备注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予以审查,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