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园区水土保持方案源论证审批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6004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三)《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土壤环境监测,区域水资源论证,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审批对象:建设项目业主; 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
不得转让,准予批准: 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指标要求,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10-63206001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 010-63204978 (三)电子邮件投诉:lzb@mw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二)乘车路线: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 公交车19路、741路、40路枣林前街站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如建设项目取、用、退水等环节特殊、复杂,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实地勘察、技术审查、申请人修改报告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新增取水的;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2.信函接收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1:30 - 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参见基本流程图 十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4. 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不计入时限。
2.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10-63208000 (二)水利部网站 。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