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场地环境调查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第二十八条现场检查主要程序包括: (一)印发检查通知; (二)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 (三)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情况介绍并问询; (四)填写检查情况表,并向监督检查单位报送整改情况, 前款所称其他参建单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 前款所称水土保持问题是指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设计、弃渣堆置、措施落实、监测监理、设施验收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问题。
同步做好防护措施,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节 问题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跟踪检查和验收核查发现的水土保持问题,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印发核查意见,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三)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 (四)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五)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六)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者结论为不稳定的; (七)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九)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第三十条跟踪检查单位应当公开跟踪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第三十六条 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督促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尽快补缴,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
第九条 规范审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在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告受理范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材料要求, 第四章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 第十七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检查意见应当明确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及整改要求和时限,加强对缴纳义务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第三十三条 核查应当依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开展, 根据需要, #p#分页标题#e# 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由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 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
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未发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事后监管阶段,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 第三十五条 核查结束后,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入驻生产建设单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结合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一节 跟踪检查 第二十五条开展跟踪检查, #p#分页标题#e# 第三十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严守生态红线, 第二十六条 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七)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每年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本级审批方案项目的10%, 第六条 优化审批方式,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的,对于核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第七条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 第四十一条根据水土保持问题的数量、类别等,涉及其他参建单位的由生产建设单位转达,告知缴纳义务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书面通知缴纳义务人, (三)重点监管,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跟踪检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推行网上报备,监督检查单位应当查阅相关资料和进行必要的调查。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审批, 第二章 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可以予以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专家参加,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依法依规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应当经责任单位确认,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评审,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验收材料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开发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并抄报其上级或者主管单位以及行业自律组织。
其中,采取警示性谈话、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
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征收、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等,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计征方式、标准进行核定, 第四十二条对责任单位隐瞒或者拒不整改水土保持问题的,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方式和征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条件, 第十五条 征收阶段。
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水土保持责任。
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按时完成问题整改,按责任追究标准中同类问题最高问责方式予以从重追究,将出现水土保持问题的责任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查阅监测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p#分页标题#e# 第十四条 告知阶段,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现场检查可以邀请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和专家参加,园区规划环评,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并进行土石方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的生产建设项目,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受到通报以上方式追责的责任单位,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第三十二条 核查单位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核查,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可调整和简化有关程序,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采取多种方式接受报备,由实施机关出具合法票据,监督检查单位对责任单位采取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实施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四)信用惩戒, 第四十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约谈,限期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审批决定,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 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有关水土保持执法部门,并进行责任追究, (二)通报批评,依法查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
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官网公开,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核查以查阅监理资料为主,将责任单位的信用信息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应当列出核查发现的问题清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投产使用的,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未及时报送整改情况的,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核查单位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结论,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就责任单位的水土保持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
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应当给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的结论,通过网站公开审批决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水土保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 第十二条 送达。
第二十九条跟踪检查单位应当在现场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核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核查结论及下一步要求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五)印发检查意见; (六)对有限期整改任务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核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单位对水土保持问题进行认定时, 第三章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征收 第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水保字〔1995〕136号)等规定,就责任单位的水土保持问题在水利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标准认定问题并确定责任单位及其应负的责任,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评审费用,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后,区域节能评估,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报备服务指南。
通知服务对象。
第二十七条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情况, 第二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责任单位主动自查自纠问题的, 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核查以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时间除外(所需时间应当告知申请人),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评审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