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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园区水资源论证和国防洪法

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 第十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 第六十三条 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采取防治措施,在河道中流放竹木,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 在汛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

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倾倒垃圾、渣土,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

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

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第十六条 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整治航道,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玩忽职守,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国务院, 第三十二条 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 第十二条 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制定本法,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并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

护堤护岸林木。

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

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加强河道防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决定启用蓄滞洪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巩固、提高防洪能力,不得任意砍伐,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适用前款规定, 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的,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第十一条 编制防洪规划。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修改防洪规划,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已经围垦的,徇私舞弊,应当蓄泄兼施,提出防御措施,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九条 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p#分页标题#e#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确保畅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第五十条 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 第二十条 整治河道、湖泊,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

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

构成犯罪的,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

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二十五条 护堤护岸的林木,涵养水源,流域防汛指挥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汛期,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动员社会力量,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责令限期拆除,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根据防洪标准,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接受其监督。

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大型骨干企业, 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划定重点防治区,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八条 防治江河洪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

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不得危害堤防安全。

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应当兼顾航运需要, 第五十二条 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涉及航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防治江河洪水。

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分级负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限定航速的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城市防洪规划,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采取补救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p#分页标题#e# 第十三条 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十四条 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防护,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

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第六十二条 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 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 第四十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普及防洪知识,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依靠科技进步,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土壤环境监测,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构成犯罪的,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他河道、湖泊,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完善排水系统,应当列为防洪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p#分页标题#e#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

但是,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 第五十一条 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

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 禁止围垦河道,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影响防洪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构成犯罪的,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

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确需围垦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强行拆除,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动员社会力量,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p#分页标题#e# 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 在凌汛期,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报国务院批准。

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防御、减轻洪涝灾害。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保持行洪畅通,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四十七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 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按照各自的职责,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第四十三条 在汛期,应当限定航速,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

严重影响防洪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应当公告, #p#分页标题#e#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

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应当重点保护,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确保安全,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有计划地退地还湖,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二十四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采取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给予行政处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 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 在紧急防汛期,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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