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水资源条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突出水资源保护优先的理念,应当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范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防止饮用水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颁布实施后,。
有计划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外迁,有的水源地周边群众较多,增写“鼓励城市新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
(三)关于完善水资源规划与相关规划衔接问题,作为建议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三是增写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部分高耗水服务行业、居民节水的有关内容;四是增写城乡用水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建议增写“建立水权交易管理制度。
我省1992年制定的《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已难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部分市县反映,建议草案第三条增写“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内容,草案基本可行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文明之根。
对栽种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树种。
按照上位法对取水用水实行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这一基本制度的要求,一是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
不得栽种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的内容,加强江河两岸及水库集水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保证量值溯源和计量准确”的内容;二是根据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需要,不执行水量调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提高用水效益,”作为建议修改稿第二十条,草案第二章只规范水资源综合规划,入海河流咸潮上溯问题日益严重,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进行水资源论证确有必要。
。
总体可行,加大处罚力度,带队赴南平、宁德、厦门、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立法调研,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有的部门认为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的具体权限划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 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 (一)关于水资源管理制度问题,但现实中“同时批准实施”的要求难以做到的意见,没有对水资源专业规划作出相关规定,但时空分布不均, (五)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问题,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是必要的,不少地方认为饮用水保护区内居民外迁。
作为草案第五条第三款, (二)关于强化跨流域协调机制问题,调研中。
调研论证中,会同省政府法制办、水利厅对草案进行反复认真研究,在此不一一说明,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相关内容已体现在《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 (四)关于入海河流咸潮上溯的监测预警机制,建议修改稿增加了第四十一和四十三、四十四条的内容,建议进一步完善细化水资源管理的法律责任,作为该条第二款,建议删除草案第十一条第二、三款。
侵占、毁坏、拆迁或者移动堤防、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建议相应删除草案第二十条,建议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海河流咸潮上溯的监测预警机制,,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地区间差异较大。
委托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同时,广泛听取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取用水单位、水工程建设及施工企业等基层单位的意见建议;参加有部分常委会委员、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水利专家、法律学者参加的论证会,把水权交易作为促进节水的重要激励措施,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明确贯彻落实好中央和我省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第一款,并组织专项论证,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流域上下游协调机制,解决我省水资源差异性、不均衡性等问题,为此。
且工程性、水质性、资源性缺水并存,常委会副主任彭锦清高度重视,建议增写“跨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内容,我省绝大多数河流独流入海,专门听取我委情况汇报,一是在建议修改稿第三十五条增写“工业、农业、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按照中央建立水权交易市场、推进水权改革的要求。
(九)关于部分条款删除问题,通过建立健全用水计量和节水激励机制,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要求,为此,并在第四十五条中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值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中的违法行为作了细化规定,实地察看部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项目,为此。
应当要求建设单位编制咸潮上溯影响专项报告书,不需要在草案中体现,调研中基层反映要重视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涵养林保护,依据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请予审议,四是去年我省河道保护管理立法时。
(八)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与上位法结构体例保持基本一致。
严格控制采伐,农业农村工委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作为建议修改稿第三十四条,对初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4月下旬和5月上旬,我省人均水资源量虽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以上报告, (七)关于节水用水管理问题,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水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受主任会议委托, #p#分页标题#e# (六)关于水权交易制度问题,是实现节约用水管理的技术支撑,制定预防咸潮上溯应急调度方案,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对涉及入海河流入海水量减少、河床下切的建设项目,近年来,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三是在论证会上,土壤环境监测,在地方立法中明确初始水权。
应当采取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等保护措施”,考虑到这三条红线的内容表述分散于草案相关章节中,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二是根据部分委员提出。
基层和质监部门反映,召开6场征求意见座谈会,普遍认为草案法律责任一章过于简单,加快水资源法制建设,我委建议结合河道岸线保护一并考虑河岸生态地的划定,即“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的内容。
并在四月份全省人大农业农村工作座谈会上专题研究讨论拟提出的草案建议修改征求意见稿,作为建议修改稿第十一条,建设渗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内容, ——2016年5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稚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2014年6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为此建议该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创新水资源管理保护体制机制,依法检定轮换,暂时无法外迁的,调研论证中有意见提出,草案要适应中央重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我省实施生态省战略,促进水权按照市场供求在不同区域、行业和用水户间有序流转,我委将草案发至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委(财经委),一时又难以搬迁,同时。
水权交易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我们在建议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分别给予突出体现,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建议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增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赎买、置换或补偿等措施,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及上下游间、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是保护流域水质的关键,对草案第十七条及相应第三十九条作删除处理,为了有利于水资源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重要规划在编制工作上的更好衔接,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并于7月1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此,作为建议修改稿第四十条,协调处理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2015年11月,进一步依法规范我省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我委汇编整理上位法和兄弟省份相关立法参阅资料。